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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2000万元! 成都发布细则支持智慧能源智能电网光伏氢能储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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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 蓝字 马上 2024年1月5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到: 推进能源数字化转型 打造智慧能源云平台,提升城市能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促进区域节能降耗增效。对试点示范项目按投入成本和节能效率给予最高 2000万元补助。 1.支持标准 打造智慧能源云平台,对应用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的成都市市级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可调节能力达到50万千瓦以上给予最高1000万一次性补助,可调节能力达到100 万千瓦以上给予扣除已获得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区(市)县及行业领域的虚拟电厂平台项目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的,接入成都市虚拟电厂平台参与电网调控,按照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申报时虚拟电厂平台投运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竣工验收文件等 (3)弹性负荷调节能力、稳定运行有关情况说明。 (4)项目投资明细表,项目有关的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项目竣工决算 (审计)报告。 (5)诚信申报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61884662。 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 实施“蓉耀工程”,对新(扩)建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50万元、100万元投运奖励。加快用户产权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运维管理对接收现有居民小区的,按每个小区4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电网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按年度建设计划完建设投运的变电站,按变电站等级给予供电公司奖励,新(扩)建500千伏、新建220千伏、新建110千伏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100万元 、100万元、50万元投运奖励。 2.申报条件 变电站建设投运后,由实施建设的供电公司(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为申报主体,不包括政府投资移交供电公司的变电站。 3.申报材料 (1)供电公司申报文件 (2)项目审批立项批复。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供配电设施移交补贴 1.支持标准 2022年7月15日后,对按规定与现有居民小区(院落)签订协议并接收其供配电设施的供电企业按每个居民小区(院落)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含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以及2022年5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居民小区)。 2.申报条件 属地供电企业将申请报告和《资金申报汇总表》、与居民小区(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属地电力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受理后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会同住建等部门审核,核实无误并盖章后反馈至属地供电企业。市级供电企业(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单独申报)汇总供区内各属地供电企业申请材料,统一向市经信局申报。 3.申报材料 (1)市级供电企业(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申请报告(需附属地申请、审核情况)。 (2)以区(市)县为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本区域内电力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的审核情况、《资金申报汇总表》、居民小区(院落)范围平面示意图、与居民小区(院落)签订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区(市)县留存1份]。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41。 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 支持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300万元、按发电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绿电制氢项目市区两级联动给予0.15-0.2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运营,给予最高1500万元补助。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企业0.3 元/瓦补贴,单个项目最高 50 万元,同一企业最高 300 万元。 2.申报条件 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实现连续6个月 (含)至12个月有效发电的可按0.3元/瓦x装机容量x实际发电月数/12月的标准,最高申请6个月(含)至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光伏构件产品采购合同、发票(光伏构件产品自产自用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等相关证明材料:光伏构件产品捐赠项目无法提供合同、发票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入)库明细、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物流和捐赠(接收)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5)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7)申报企业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项目连续 6个月至12个月有效发电数据和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8)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该光伏构件产品符合建筑材料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9)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我市符合规定手续且建成验收合格,投产并入电网满1年后,按实际发电量给予项目投资企业 0.05 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1000万元。 2.申报条件 项目建设场地位于成都市工业企业厂区(含生产区、辅助生产区)或24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范围内:项目已核准或备案并已竣工验收;可按实际发电量最高申请连续12个月的一次性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和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时,需提供合同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4)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材料。 (5)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和发用电合同等相关材料。 (6)项目补贴资金明细表。 (7)申报单位与电网企业的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电网企业盖章)及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 (8)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支持绿电制氢 1.支持标准 对制氢设计能力 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4)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能够反映实际制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需针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装表计量)。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需具二维码标识) (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9) 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 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加氢部分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3)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 千克的70MPa加氢站、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 )、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临时加氢站须提供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 加氢站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 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1)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35 元/千克。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4)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35元/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5;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61886235。 支持储能规模发展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示范推进电源电网、用户侧配建储能设施,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补助。支持燃气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贷款贴息。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给予最高 500 万补助。 储能项目运营补贴 1.支持标准 支持用户侧、电网侧、电源侧等配套建设储能设施,对 2023年以来新建投运的储能项目(抽水蓄能项目除外),实际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 600 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给子0.3元/千瓦时运营补贴,装机规模 5 万千瓦以下的5万千瓦(含至10 万千瓦以下的、10 万千瓦(含)以上的项目年度最高补贴分别为 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2.申报条件 (1)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应具备远程运行数据传输和接受远程调控的功能,按数字化管理要求接入到统一平台,签订调控协议,接受电网统筹调度,以确保公用电网安全运行,并开展削峰填谷、备电、需求侧响应、无功响应等应用。 (2)储能示范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等规定,且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3)申报单位对储能设施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要制定完善措施,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降低安全风险,保障储能设施安全运行。 (4)申报项目的装机规模不低于 100kWw,建成后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 600 小时,独立储能项目可放宽至年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250次。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储能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和用地手续等材料。 (4)项目运行情况有关说明材料。 (5)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6)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能源规划处,61885844;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电力处,61885827。 支持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 1.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经认定后,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 500 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 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材料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回收服务示范的公布名单文件(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采购合同、出入库台账电池检测报告。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支持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 1.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 20 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 500 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企业名单。 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梯次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梯次利用示范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合格梯次产品销售合同,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电量)数据、出入库记录、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 1.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或鲤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 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经成都推荐,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B、经成都推荐,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再生利用示范企业名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业创建方案后执行)。 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再生利用示范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电池拆解、再生设备、装置及系统的采购合同、功能说明书。(再生湿法企业提供萃取系统、废碱液再生系统、废气净化成套装置等反应再生工艺的生产设备台账:再生火法企业提供高温热解炉成套设备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需具二维码标识)(7)未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8)诚信承诺书。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61881646。 信息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 ⊙拨打下方电话或加微信即可报名 扫码 西部电力网 视频号 SIEP四川电力展 抖音号 SIEP四川电力展 发现 “分享” 和 “赞” 了吗,戳个 “在看” 让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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